游艇RCD认证技术咨询服务

游艇RCD认证技术咨询服务

欧盟游艇指令RCD(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),从1990年起,所有进入欧洲经济区(EEA)的游艇(船长2.5至24米之间),必须符合RCD欧盟游艇指令,现行的RCD欧盟游艇指令2013/53/EU从2016年1月18日开始实施,替换旧指令94/25/EC。RCD欧盟游艇指令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,游艇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,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。


适用游艇指令RCD产品范围:

(a)游乐用船,以及部分完成的游乐用船;

(b)私人用船,以及部分完成的私人用船;

(c)在附件II中列举出来的零部件,当其单独作为商品在欧盟市场上进行流通时适用。(下文中的“零部件”一词与此处定义相同);

(d)已安装的,或者设计用途明确但还未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;

(e)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,该发动机用于船只的发动机改造;

(f)船只改装、主要用途更改的船只。


不适用游艇指令RCD产品范围:


(i)仅用于比赛的船只,包括由制造商标明的比赛用划艇和训练用划艇;

(ii)设计为仅由人力驱动的划艇(独木舟、划子),贡多拉(平底船)和脚踏船;

(iii)设计为仅由风力驱动,并由人(一人或多人)进行操纵的帆板;

(iv)动力冲浪板,个人水运工具和其它类似的动力船;

(v)主要用原始材料建造的,并由制造商标明系1950年以前设计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船只或其单件仿制品;

(vi)不投放于欧共体市场的试验用船;

(vii)为个人用途而建造的船只,若该船只在投入使用的5年内不投放欧共体市场;

(viii)为商业用途而建造的载客船,无论其载客量多少,但不得违反第2款的规定,特别不得违反1982年10月4日第82/716/EEC号制订对内河水运船只的技术要求指令②中所作定义;

(ix)潜水艇;

(x)气垫船;

(xi)水翼艇;

(xii)外燃机蒸汽动力的船只,其动力燃料为煤炭、焦炭、木头、石油、或汽油。

(xiii)水陆两用、两栖船。


*注:当船只是以运动以及训练为目的而建造时,当其是以游乐为目的投放于欧共体市场上时,适用此指令。


上海云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检测、检验、认证及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第三方机构。如果您想办理CE认证技术咨询或者想了解更多资讯,请点击上海云业【在线咨询】或者致电: 。

游艇RCD认证技术咨询服务

微信扫一扫

微信联系
返回顶部